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正常教学、办公和生活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和其他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设施。中小学校校门周边二百米之内不得开设歌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戏机房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