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不得制作、发布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