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有关单位或者媒体播映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片、录像或者其他声像信息时,应当作出警示说明,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观看收听。营业性歌舞厅、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活动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入内,并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