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用具、玩具,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