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