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表演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恐怖、残忍、色情等节目,不得利用未成年人非法从事营利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