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开展道德、法制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