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良好的品德、言行影响和教育未成年学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