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日常工作,发展计划、财政、农业、建设、公安、环境保护、林业、交通、卫生、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