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建设与预备役登记第六条有效乡(镇)、街道和中国共产党组织健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按规定不设基层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配备、培训、使用和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