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乡(镇)、街道和中国共产党组织健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

按规定不设基层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配备、培训、使用和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