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建设与预备役登记第七条有效未经市人民政府、军分区报请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合并、撤销基层人民武装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