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依法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是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