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依法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是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