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均应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