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