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武器装备与战备执勤第十六条有效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必须有安全可靠的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军分区和县、区人民武装部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设备购置,应当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配备武器装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维护纳入本单位设备保障和安全管理计划,按规定落实保管武器装备所需的库房。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