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必须有安全可靠的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

军分区和县、区人民武装部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设备购置,应当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配备武器装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维护纳入本单位设备保障和安全管理计划,按规定落实保管武器装备所需的库房。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