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武器装备与战备执勤第十五条有效军分区和县、区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