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基干民兵应当符合征集新兵的政治条件。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年结合组织整顿对基干民兵进行一次政治审查。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