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民兵、预备役政治工作应当符合政治思想坚强、政治教育落实、思想工作活跃、带头作用明显的要求,确保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合格。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