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军事训练与政治工作第十三条有效民兵、预备役政治工作应当符合政治思想坚强、政治教育落实、思想工作活跃、带头作用明显的要求,确保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合格。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