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