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安全生产能力建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点实时监控系统,定期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报等制度。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