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检测、检验、维护。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半年报告一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