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和设施、设备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障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五)岗位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七)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