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五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