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