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公开报告和举报的途径、方式,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并为报告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