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公开报告和举报的途径、方式,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或者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并为报告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