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四条已修改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