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五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