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已修改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