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