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