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进行经纪活动除即时清结者外,经纪人与委托人应当订立书面经纪合同,或者在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经纪条款。

经纪合同或者经纪条款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经纪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委托事项、期限和要求;

(三)佣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的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纪活动当事人可以约定经纪活动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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