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第三章 经纪活动规范第十八条已废止进行经纪活动除即时清结者外,经纪人与委托人应当订立书面经纪合同,或者在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经纪条款。经纪合同或者经纪条款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经纪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委托事项、期限和要求;(三)佣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四)违约责任;(五)纠纷的解决方式;(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经纪活动当事人可以约定经纪活动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期限。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