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第三章 经纪活动规范第十九条已废止经纪人对委托人负有如下义务:(一)出示经纪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二)介绍对委托人有利的交易对象;(三)完整、真实地提供交易的有关情况和交易条件;(四)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五)如不能介绍交易对象,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