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四章 考核和奖励第二十三条有效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教师奖励基金会捐助资金。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先进教师,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