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四章 考核和奖励第二十二条有效教师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依照《教师法》第三十三条和国家与本省的有关规定,分别由所在学校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