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经营、销售境外旧服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旧服装和违法所得,可并处旧服装等值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的旧服装应当集中销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