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由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报经原发证单位批准取消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因玩忽职守、渎职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