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