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负责传染病技术鉴定,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