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因工作调动或者其他原因停聘、解聘,其有关证件必须交回原发证机关,有关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材料、档案全部交回所在单位或者移交接任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