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加强对单位和个人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增强依法防洪的自觉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工履行防洪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