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江河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人民政府应当资助贫困地区大型防洪工程建设。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