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规划保留区内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程设施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批准手续;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