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黄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按《防洪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汉江、渭河、三门峡库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跨设区的市、县(市、区)河流(段)的防御洪水方案,由设区的市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制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防御洪水方案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