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水库管理单位应当认真编报汛期水库安全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抢险、撤离方案。
大型水库汛期安全调度运用计划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汛期安全调度运用计划由设区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其余小型水库汛期安全调度运用计划由所在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经批准的水库调度运用计划须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在建的水库、水电站、闸坝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计划,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