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领导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都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领导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立防汛办事机构,在同级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负责搞好所辖范围和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