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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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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已修改
地名管理应当从本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稳定,逐步实现地名标准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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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