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县地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地名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